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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建设试点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选取万江滘联、东城周屋、长安新安、虎门威远岛、塘厦四村及龙背岭等11个项目打造为农民住房建设试点村(社区),由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知,《工作方案》为东莞推动《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落地所推出的工作部署,即通过在东莞全市引导土地集约利用、严防严控农房违建、加大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力度等措施,因地制宜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打造一批管理规范、风貌统一、配套完善、品质优良的农民住房建设试点村(社区),营造规范农民住房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优化提升城乡风貌的良好氛围。
其中,本次农民住房建设试点村(社区)分为标杆示范类、集约用地类、连片统建类、活化利用类、违建管控类五项大类。
一是,标杆示范类推荐试点万江滘联、东城周屋。结合“特色精品示范村”、“美丽幸福村居特色连片示范区”等工作,深入挖掘一批规划引领有效、建设标准规范、建筑质量安全、人居环境美丽的示范村(社区),总结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组团调研、巡回宣讲、实地参观等形式,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以点带面,扩大示范效应。
二是,集约用地类推荐试点长安新安、虎门威远岛。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引导农房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强化“拆旧建新”、“原址重建”等理念,统筹推动农民公寓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引导村民统一上楼、统一安置、集中居住,打造现代化乡村社区。鼓励腾退土地用于引进新产业、新业态,打造美丽宜居蓝绿空间,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三是,连片统建类推荐试点谢岗南面、清溪荔横。加强风貌管控、统一建设标准,引导村(社区)结合实际,加强对连片老旧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统建等工作的统筹力度,拆除老旧农房、集中布局建设、提前规划设计、统一风貌样式,并加强停车场、休闲公园、绿化景观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开展连片农房统建工作。
四是,活化利用类推荐试点横沥村头、塘厦龙背岭、道滘大岭丫。通过报建限制、有偿回收、依法诉讼等方式,整理回收一批宅基地,分类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微改造”等方式,开展旧农房除险加固及外立面整饰,美化乡村风貌,提高乡村建筑物景观水平。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实行统租统改统建,打造一批主题民宿。进一步强化乡村历史文物保护,打造融合文化生态为一体的乡村景观。
五是,违建管控类推荐试点塘厦四村、长安厦岗。压实村(社区)责任,切实做好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巡查处置。鼓励建立群众有奖举报机制,对经核查属实的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建立农房违建即时上报机制,将有关违建线索第一时间上报镇街有关部门,果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筑牢农房违建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此外,东莞市住建局还提到,将会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倾斜、强化资金倾斜、强化宣传引导。
以强化资金倾斜为例,东莞市住建局对试点村(社区)在活化整饰、风貌管控等方面成效突出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并由属地镇街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鼓励试点村(社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建设与运营维护工作,进一步强化试点资金保障力度。
2021年东莞报建新政策如下:
1、若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宅基地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填写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受理后开会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
2、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3、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4、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及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到村委会填表审批、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建房许可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坚定“品质住建”这一高质量发展目标导向,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规则,发布典型镇街热点楼盘二手住房网签交易价格情况,持续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堵塞投机炒房漏洞,加强问题楼盘治理。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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