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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粮食补贴
水稻种子,种粮补贴,综合补贴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水稻良种补贴
BR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水稻种子补贴政策出台的直接补贴方式,采用2004年的计税依据土地面积,国税实际种植面积,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稻米生产国。补贴标准:10元/亩早稻,中稻15元/亩,水稻元/亩,晚稻提高到2008年的15元/亩。
(b)经营程序
1,批准的区域:先进行彻底调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批准的区域,如实填写表格并发布两个榜定稿后,上报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批准升级批准。
2,补贴资金管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落实设计线路的具体账户管理。到了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给农民实现乡镇财政措施“打开”粮食补贴资金帐户。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种粮补贴资金账户,专用账户的建立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占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
3,释放资金,补贴资金以存折的形式支付补贴。核定乡镇财政的补贴金额,以通知的形式对农民的补贴,复制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中国分公司的确认,根据当地农村信用社及时的通知合作社或农业银行,中国分公司补贴资金存款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存折。将被允许扣除农业税及附加不准扣税债务,不得挤占,挪用。
后,2007年7月,“一卡通”,采取各种形式的支付。
粮食补贴和直接补贴
(一)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和控制的资金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这是一个特殊的宏观调控资金建立了重要商品的国家,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民生的关系。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的规定,从1994年的粮食,中央和省两级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无论是城市和县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根据财务来自全国各地自己的资源确定。
很长一段时间,保障食品的价格,以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粮食价格贱伤农,国家实施的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农民“余粮收购保护价,政府国有粮食企业的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等项目,由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流通。这种方法可以确保粮食保护价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更多的中间环节,损失严重,使用效率不高的农民直接受益迫不及待的缺点。
(二)什么是粮食直补
2003年2010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工作会议,决定自2004年以来,实施的农业和食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补贴,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是由政府设立的。
种粮补贴,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他们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通过改革,投入的资金流通的原始填充,直接补贴到农民手中,也就是原来的暗补到明补。
建立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影响和作用,其根深蒂固的主要机制为:(1)使在这个阶段的相对弱势群体的农民感到了党的关怀政府,提高农村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赢得了人民心中,有深远的政治影响。 (2)虽然直接补贴,补贴标准不高,农民得到的补贴金额并不大,但国家出台鼓励农民粮食信号,发出了一个信号,高度重视粮食安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一个相对长期的指导作用。 (3)实现对农民的补贴,创新机制,国家支持农业发展,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三)什么是综合直补
多年来自2004年以来,煤,柴油,化肥,杀虫剂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增加了农民日益增长的种粮成本,尤其是国际石油价格的持续上升,自2005年以来,中国也调整了成品油价格。为了减少农民,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基本农产品价格将不得损害国家实施的农业补贴,从2006年开始,由中央政府分配,因为价格由于成本的上升。
农业补贴,粮食补贴和直接补贴面积分配的方式。除了补贴标准,政策,法规和综合直补和粮食补贴资金的要求是一致的。然而,在发行过程中,需要独立的综合直补资金补贴资金单独列出来,并告知每个农民。
(四)全省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政策规定和要求
1,补贴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省,水稻补贴资金提供上年度农业税务面积的补贴,给予补贴,早稻按实际种植面积,农业税的应纳税所得土地。综合直补资金在2006年,按照面积的区域?直接补贴种粮补贴确认。
2,补贴标准:在2004年和2005年,每亩补贴10元至11.8元,每亩补贴在2006年和2007年的粮食补贴资金。综合直补资金在2006年开始到2008年的46.2亿元增加补贴9.2元万亩,每亩补贴2007元至19.2元,每亩补贴。
3,基金的支付渠道:直接粮食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县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的种粮补贴,农村信用社设立资金专户。农村信用社的种粮补贴通知乡镇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到农民的直接补贴存折。
4,基金:2006年和2007年发行的时间,粮食补贴资金分两期发放。为了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全省晚稻补贴资金(播种期)首次发行,发行后水稻种植的早稻补贴资金。发放资金到位的时间要求,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资金显然不是允许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政策和法规
税款征收契税的第18届税收宣传日主题,发展,民生“...... / a>
1,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个税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契税税:国有土地,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寓出售,赠与,交换。
根据应课税税率征收契税:使用权转让,批准的交易价格的交易,税率4%,个人购买自己的普通住宅税率可减半,税率为2%。
4,纳税人取得的合同,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天内递交税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之日起30日内证书的性质与效力的合约。
5,契税的减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药,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事情免征契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法规,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房屋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税的国家,一个时间税征收的纳税人。
2,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水田,旱地,林地,草地,水面养殖,农业用地。
3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标准征收:2008年1月1日后的新的纳税行为,土著平均税率的5倍。
4,什么都可以征用耕地耕地占用税豁免:在军事设施,土地,铁路,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空间,炸药库的网站,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的网站,殡仪馆 - 火葬场土地,外国投资者在全省范围内的地区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以上的土地不再属于减免后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缴纳耕地占用税。
5,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房,根据税减半的规定。
管理,进行金融票据相关的政策法规 BR />
1,使用范围,进行金融票据。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的,原则上可用于生成自定义杂志,报纸,寄售内部书籍,性交不要混淆两种票据的使用,经营,服务费的税务发票结算机构会议,预付费,应当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赞助和各类非营利性会议费,临时集合。
财政收入超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出借,转让,贸易,及打开,,抽底折本的使用,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或过期,失效的财政票据的执法收取罚款,并责令退还收取的所得款项在500-1000元的罚款,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负责人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丢失财政票据,视其情节轻重的严重程度在500-1000元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有关负责人的规定。
4,自制,自购票,其收费和罚款收集受罚一个“小金库”的收入上缴财政没收,并处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5,已发行的欠条费和罚款收取的费用和罚款收集任何证件,是依法惩处腐败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触犯刑律的,的传输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电下乡政策和法规
BR /> 1,全省推广的家电下乡从今年2月1日,时间为4年,从2009年5月1日到2013年1月底。
2,各种家庭家电下乡,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
3,家电下乡专门的销售网点,网点在金融部门的认可国内贸易部(市国内贸易部门文件的日期明确的销售网点)。
4,家电下乡的价格:电视单价不超过2000元,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的价格不超过2000元。
5,专门的产品标识卡及身份证号码家电下乡产品,每个产品都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码。
6,家电和标准的补贴,津贴的期限,每种类型的家居产品1(1),补贴标准的13%。
7,申请家电补贴的农民应该进行信息:需要进行定期向原税务发票,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卡的存折。
8,乡镇财政按照农民的要求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符合要求的,量的补贴批准的13%的产品价格,通过及时备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报市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告知当事人,而不是记录处理补贴。市财政局审核,由乡镇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发放程序,资金拨付给买方。
</鲁莽的真理的态度上的小东西,大不值得信任的。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0月17日能源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确保石油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包括岛屿、海滩、水深5米的浅海在内)石油地震勘探作业和作业地震波的损害补偿。
第三条
石油地震勘探是沿一定测线通过式作业,在测线每个观测点上通过时间不超过48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6小时的,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条
石油地震勘探按照实际损害程度由地震作业队给予受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应当及时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回扣补偿费用,或者向地震作业队索要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或者实物。
第五条
地震作业队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将本年度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设计和作业计划向作业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取得支持和帮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地震作业队作业前将作业区的地面、地下设施、农田作物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地震作业队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地震作业队的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区、工矿区、居民点、车站、码头、港口、铁路、军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桥涵、水利工程、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国家测量标志、重点文物、通讯设施、广播设施的安全距离之外放炮。特殊情况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离内放炮作业,地震作业队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调解和诉讼期间,应当保证地震作业队正常作业。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八条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以下简称地震作业)车辆沿测线通过农田,对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作物受害量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前3年上报国家产量的年平均数、实际损害面积和实际损害程度计算;作物补偿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当地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其加权平均值参照定购合同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车辆损害农田面积以实际碾压宽度和长度计算。
第九条
地震作业车辆沿测线通过造成的农田地面设施损害,根据实际损害程度,由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地震作业对封冻期的青苗损害的补偿标准,按作业车辆实际碾压损害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对该地非封冻期作物损害补偿标准的30%,但个别地方青苗碾压严重的,经当事人双方认定,可酌情提高补偿标准。封冻期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地震作业对无封冻期的已耕待种地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作业车辆实际碾压面积,参照当地劳务费用和机耕费用的标准补偿复耕费。
第十二条
地震作业对牧区人工种植的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草场实际损害面积和亩产量,及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牧草收购价格,予以补偿。对已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的天然草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该天然草场的实际产草情况和损害程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办法。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地震作业对竹木造成损害的,应对实际损害株数逐株计算,进行补偿。竹木补偿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被损竹木归原竹木所有者。
第十四条
地震作业后的炮眼,应当由地震作业队负责回填。地震作业队不回填的,应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炮眼回填劳务费。
第三章
地震作业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
第十五条 地震作业队井中放炮,对其地震作业地震波(以下简称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规定如下:
(一)对土坯结构和砖、土坯混合结构的房屋、窑洞、厂房、正常生产的砖窑,炸药量在1 3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40米以内;炸药量在4
6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50米以内;炸药量在7 10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70米以内;炸药量在11
15公斤,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80米以内。
(二)对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建筑、机井、一般桥梁和水闸的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比照本条(一)项规定的范围缩小1/4。
第十六条
在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内的地面设施,根据地震作业放炮后新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参考原造价和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对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内的机井的损害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实损害程度,并参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机井档案资料、造价、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在海滩和浅海区进行地震作业的,应当采用非炸药震源;在陆地进行地震作业,应当尽量避开鱼塘或养殖场。必须在鱼塘或养殖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地震作业的,炮眼井底至鱼塘或养殖场水底的深度不得小于5米,炸药量不得大于10公斤。因地震作业对鱼类和其它水产类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
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十九条
地震作业队在没有种植农作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以及封冻期的无种植耕地、草原进行石油勘探地震作业的,不予补偿,但对作业区的耕地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二十条
地震作业队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闲置地,没有承包的沙滩、沙漠、河滩、湖滩、海滩、森林中的空地进行地震作业,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地震作业队主管部门向地震作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作业计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在作业线上抢种作物、苗木和突击设置地面设施的,其在地震作业后受到损害的,地震作业队不予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地震作业队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安全距离内放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地震作业队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扣押、损坏、偷盗地震作业队的设备和器材的; (二)采取挖路、放水、扣车、扣人、围攻及殴打地震作业人员、煽动群众起哄闹事、阻碍地震作业队正常施工作业的;
(三)采用欺骗的手段,利用损害补偿敲诈勒索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
,截留、回扣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退回被截留、回扣的补偿费用,并可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它行业和部门因地震勘探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可参照本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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